辦公建筑設計規范總則
來(lái)源:
時(shí)間:2015-06-25
第1.0.1條為保證辦公建筑設計在適用、安全、衛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,特制定本規范。
第1.0.2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城鎮的機關(guān)、團體、企事業(yè)單位的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辦公建筑設計。其它建筑中的辦公用房部分可參照本規范執行。
第1.0.3條辦公建筑按高度劃分應符合以下規定:
一、建筑高度24m以下為低層或多層辦公建筑;
二、建筑高度超過(guò)24m而未超過(guò)100m為高層辦公建筑;
三、建筑高度超過(guò)100m為超高層辦公建筑。
第1.0.4條辦公建筑設計除按本規范執行外,尚應符合現行《民用建筑設計通則》以及國家和專(zhuān)業(yè)部門(mén)頒布的有關(guān)設計標準、規范和規定。